2022-07-19 12:22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金融]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中國建設銀行欽州分行罰款70萬元;分別給予黎月紅、馬濤、黃春蕾、葉學玉警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9日訊銀保監會網站近日披露的欽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欽銀保監罰決字〔2022〕1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欽州分行違規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財務顧問服務質價不符。黎月紅、馬濤、黃春蕾對違規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負有責任,葉學玉對財務顧問服務質價不符負有責任。
欽州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對中國建設銀行欽州分行罰款70萬元;分別給予黎月紅、馬濤、黃春蕾、葉學玉警告。
2017年4月28日,原銀監會欽州監管分局發文核準黎月紅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欽州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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